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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落户上海只有熬年限这一条路,是许多申请者最大的误区。政策体系中其实隐藏着多条“快车道”,针对高学历、紧缺人才或特定贡献者,直接申办常住户口的通道早已打开。 引进人才的十一类直通路径 依据《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直接申请落户,且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这并非模糊的概念,而是有着明确的十一类界定标准。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均在此列。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以及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同样具备资格。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也是重点引进对象。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均可申请。 在高技能人才方面,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人员,属于紧缺急需范畴。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及其他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专门人才,也在引进之列。 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才,以及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均被纳入范围。市政府有关部门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引进人才范围进行及时调整。 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与社保门槛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对学历背景与社保缴纳有着细致的分层要求。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可直接适用相关条件。若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及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均符合基本申报资格。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满1年以上的人员,也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对于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的人员,政策同样开放。 上述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且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若不符合前述部分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合理对应,也可申报。此类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等性质毕业生需同时获得国内外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需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符合访问学者条件。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合理对应。所有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若合同约定有试用期,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申请人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派遣人员不属于申办范围。 投靠落户与分居调沪的硬性指标 投靠类落户涉及子女、夫妻及老人三类情形,各自有着严格的年限与身份限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落户。前提是本市父(母)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也可投靠落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夫妻投靠方面,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前提是配偶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落户,前提是配偶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老人投靠主要针对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也可准予落户。 人才分居调沪则针对夫妻两地分居情形。在外地的配偶属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特定条件可申请转移工作关系进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条件包括: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科研成果奖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或在沪一方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以及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均在申请范围内。所有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恢复户口。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理解这些上海落户政策的具体分类与硬性指标,有助于申请人准确对号入座,避免在非适用路径上空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