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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申请积分的前提是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申请当月需处于就业及缴纳社保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社保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积分办理需要申请人和所在单位配合完成。

拿到居住证后,由用人单位在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填写《积分申请表》并递交至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出具收件凭证,随后调集申请人档案并进入审核程序。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核实。积分核定完成后,持证人会收到短信通知,单位也可上网查询进度和结果。
持证人和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通知书》,或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自助打印。
申请材料如何准备
积分申请材料分为基本材料和对应积分指标项目的材料。基本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等。
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与积分指标对应的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社保缴纳证明及最近6个月个税证明等。在外省市取得的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需通过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社局网站核验。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待遇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核验的,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积分有效期与居住证有效期一致,居住证签注过期则积分同时失效,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